07 /关于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企业责任有关规定的建议

  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制造业处于工业的中心地位,关系国计民生,是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国家提出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制造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固体废物乃至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可能对环境安全和居民健康权益造成影响,故必须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现状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以此为基础,《固废防治法》对企业防治废物污染的义务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为建立完善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提供了法律依循。结合我国制造业企业执行《固废防治法》的有关实践经验,建议对《固废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完善和细化。


(一)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危险废物处理的全流程承担责任,与生产实践不符


  根据《固废防治法》第5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执法部门一般认为生产企业可以对所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自行进行处置,故应当对危险废物处理的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未充分注意到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企业的相应责任。然而在生产实践中,危险废物处理一般由生产企业委托专业单位运输到专门场地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一旦在运输、处置环节中发生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即便该行为是由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企业实施,生产企业仍然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行政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与产业、行业的经营实践并不完全贴合,未能充分发挥引导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及防范环境事故风险的作用。


(二)生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处置危险废物,也缺乏对处理企业的监管手段


  一方面,由于危险废物种类多、处置工艺复杂,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管理要求多、资质壁垒高、资金投入大,大部分的生产企业都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的专业资质、经验,基本没有能力“自行处置”。退一步来说,即便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处置”,由于危险废物处理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相关土地、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也会极大加重生产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其调配资源、集中精力履行好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行业责任。


  另一方面,当生产企业将危险废物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处理时,双方仅仅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尽管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企业提出管理要求,但由于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在正常支付费用后还需要继续对处理企业进行监管,不仅增加了生产企业负担,实际上的监管手段和力度也非常有限。这种通过企业商事行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做法,效果将大打折扣。


   (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企业存在一定管理真空


  由于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置专业性较强、资质许可严、资金投入大、管理难度高等问题,导致从业企业屈指可数,以广东省为例,具备对多种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等综合应对能力的企业不超过10家。供求关系的严重不对等,造成了生产企业在合同谈判中的劣势地位;在卖方市场环境下,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力度难以仅凭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有效传导。与此同时,由于执法部门简单地以生产企业作为危险废物处理的行政责任主体,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管理真空,未能充分引导污染物运输、处置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个别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可能会铤而走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私自买卖等,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二、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


  完善《固废防治法》等涉及危险废物处理问题环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企业均纳入环境责任的行政管理对象范围,结合危险废物流转过程中的风险转移,明确各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责任区分。比如,明确规定在危险废物从生产企业转移至运输车辆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处理风险随即转移至运输企业;又如,在危险废物生产企业无相关违法记录,且在委托运输、处置企业前已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责任分配的情况,仅因处理企业过错致使环境事故的,应将处理企业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主体,等等。


(二)规范行业管理


  一方面,政府应当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市场的业态管理,可以考虑以省级或者某一区域为单位搭建地方性危险废物处理电子交易平台,建立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全面实时公开全省或全区域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许可种类、规模、资质和处理能力等信息,便于危险废物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处理企业合作,整合行业资源,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市场,优化市场竞争,消除价格垄断,降低处置成本。在各省或各区域的业态管理达到一定程度时,逐步扩展至全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平台,解决跨省、跨区域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问题。


  另一方面,加快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通过运输电子运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对接,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通过在危险废物生产企业、装卸点、处理点、运载车辆等关键位置加装电子监控,并实现交通部门、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完成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实时跟踪管理,保证了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届时,如果出现问题,只需调取实时监控便可大致判断是哪辆车、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缩小排查范围,帮助执法部门完成执法。


(三)加强处置监控


  一是将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企业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资质认可、准入审批、操作管理及监控,确保危险废物处理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处置企业的违法成本;二是严格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的监测强度和监管力度,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建立信息化实时监控系统,为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提供数据和技术的支持;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控企业弄虚作假,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四)完善救济手段


  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会给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居民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除了加强监管预防事故的发生,也要考虑到一旦事故发生,如何能够减少损失,保障公众和环境利益。在现有的各类处罚和经济补偿以外,建议政府加强金融创新,结合目前已有针对制造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责任保险类别金融产品的经验,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研发针对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行业风险特点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提前化解风险,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事故发生时,环境、企业、居民的损失能得到救济。